question-icon 破产管理人与清算组的区别是怎样的?

我在处理公司破产相关事务,不太清楚破产管理人和清算组有啥区别。不知道他们在职责、组成人员等方面到底有啥不同,也不清楚法律对他们的规定有啥不一样。希望能有人详细解答一下,帮我弄明白这两者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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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清算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破产管理人和清算组是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两个不同的角色,他们在多个方面存在区别。 首先是概念上的不同。破产管理人是指在破产程序中,由人民法院指定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对其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事务的专业机构或个人。而清算组通常是在企业自行清算或者非破产清算程序中,由企业的股东、董事或其他相关人员组成的,负责清理企业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等事务的组织。 从人员组成来看,二者也有明显差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破产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而清算组一般由公司的股东、董事等人员组成,在国有企业破产时,可能还会有政府有关部门的人员参与。 在职责方面,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更为广泛和复杂。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破产管理人需要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等。清算组的主要职责则集中在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等。 在法律地位上,破产管理人是独立于债务人和债权人的第三方,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而清算组往往与企业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例如在公司自行清算时,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其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股东的利益。 从工作期限来看,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期限通常从破产程序开始直至破产程序终结。而清算组的工作期限则根据企业清算的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在企业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后结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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