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和拘役的区别是什么?
我想了解一下管制和拘役这两种刑罚,不知道它们具体有啥区别。我朋友最近遇到点法律问题,可能涉及这两种刑罚,我就很想弄清楚这两者到底有啥不一样,比如在适用对象、执行方式这些方面,希望能有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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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和拘役都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方式,但它们有诸多区别。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而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从适用对象来看,管制适用于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罪犯。这类罪犯的犯罪行为通常危害相对不大,社会危害性较低。比如一些初犯、偶犯,且犯罪情节较轻的。而拘役适用于犯罪性质比较轻微的犯罪。它的适用对象虽然也是犯罪情节不太严重的,但相较于管制适用的罪犯,其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要稍高一些。 在执行期限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而拘役的期限根据刑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一年。由此可见,管制的期限相对较长。 执行方式上,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罪犯可以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在法律后果上,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期满后,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综上所述,管制和拘役在适用对象、执行期限、执行方式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这些区别体现了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根据犯罪的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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