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判决书和调解书有什么不同之处?

我正在办理离婚,法院给出了离婚判决书和调解书,我不太清楚这两者有啥区别。它们在法律效力、生效时间、内容方面是不是不一样?我想弄明白这些差异,好知道对我后续生活有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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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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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书和调解书都是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常用的法律文书,但它们存在诸多不同之处。 首先,二者的制作依据和程序不同。离婚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进行审理后,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对是否准予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作出的书面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而离婚调解书则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后,由法院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该法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其次,二者的生效时间不同。离婚判决书送达后,有一定的上诉期。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在上诉期内双方均未上诉,上诉期满后判决书才生效。而离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存在上诉的问题。也就是说,一旦双方签收了调解书,离婚的结果就确定了。 再者,二者体现的意志不同。离婚判决书体现的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作出的决定,带有一定的强制性,是法院根据法律和事实对案件进行裁判的结果。即使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只要在上诉期内未上诉,就必须按照判决执行。而离婚调解书则充分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是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的协议。它更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的解决方案。 最后,二者的救济途径不同。如果当事人认为离婚判决书有错误,在上诉期内可以通过上诉来救济。如果超过上诉期,还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而对于离婚调解书,如果当事人能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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