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侵权与一般侵权的不同点有哪些?


在法律领域,环境污染侵权和一般侵权是两种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它们存在着诸多不同点。 首先,从构成要件来看。一般侵权行为通常需要满足四个要件,即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里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例如,张三故意损坏李四的汽车,这种情况下张三主观上有故意的过错,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导致了李四汽车损坏的损害事实,且该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构成了一般侵权。 而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相对特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见,环境污染侵权并不要求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只要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并且造成了他人损害,同时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构成侵权。比如,某工厂排放废水,虽然工厂可能并没有主观故意要对周边居民造成损害,但废水导致周边居民的农作物受损,这就构成了环境污染侵权。 其次,在举证责任方面。在一般侵权中,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说,被侵权人需要证明侵权人存在过错、有违法行为、自己遭受了损害以及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比如在上述张三损坏李四汽车的案例中,李四要向法院证明张三的故意行为、汽车损坏的事实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联系。 然而,在环境污染侵权中,举证责任分配有所不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侵权人只需证明污染行为和损害结果的存在,而由侵权人对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因为环境污染侵权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往往比较复杂,被侵权人通常处于弱势地位,难以获取相关证据。例如,居民发现自家饮用水受到污染导致身体不适,只需证明附近工厂有排污行为以及自己身体不适的情况,工厂则需要证明自己的排污行为与居民身体不适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最后,从赔偿范围和责任方式来讲。一般侵权的赔偿主要是对受害人直接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进行赔偿,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比如,张三损坏李四的汽车,可能需要赔偿汽车的维修费用等。 环境污染侵权的赔偿范围更为广泛,不仅要赔偿直接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还可能涉及生态环境的修复费用等。责任方式除了一般侵权的责任方式外,还包括修复生态环境等特殊责任方式。例如,工厂污染环境导致周边生态破坏,除了要赔偿居民的损失外,还需要承担生态环境修复的责任。 综上所述,环境污染侵权与一般侵权在构成要件、举证责任、赔偿范围和责任方式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不同。了解这些不同点,有助于我们在遇到具体侵权问题时,准确判断侵权类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