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与署名权有什么不同?


姓名权和署名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在法律定义、权利主体、权利内容、保护对象和法律依据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从法律定义上看,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通俗来讲,就是你可以决定自己叫什么名字,也可以按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名字,并且别人不能随便冒用或侮辱你的名字。而署名权则是指作者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标记姓名的权利,是著作权的一部分。比如作家写了一本书,他有权决定在书上署自己的本名、笔名或者不署名。 在权利主体方面,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也就是每一个活生生的人。因为只有人才有姓名,像公司、组织这样的法人是没有姓名权的。而署名权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例如,一家公司创作了一部广告片,公司作为法人也可以在作品上署名。 权利内容也有所不同。姓名权包括姓名决定权,即公民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姓名使用权,也就是公民可以使用自己的姓名进行各种活动;姓名变更权,公民可以按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而署名权包括决定是否署名的权利,作者可以选择在作品上署名,也可以选择不署名;署真名或假名的权利,作者可以署自己的真实姓名,也可以署笔名、艺名等;禁止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如果有人未经允许在你的作品上署名,这是侵犯你署名权的行为。 保护对象上,姓名权保护的是公民的姓名不被他人非法干涉、盗用、假冒等。比如,有人用你的名字去贷款,这就侵犯了你的姓名权。而署名权保护的是作者对其作品的身份标记权,确保作品和作者之间的联系不被破坏。如果有人把你的作品说成是他自己的作品,这就侵犯了你的署名权。 从法律依据来看,姓名权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的保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而署名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总之,姓名权和署名权虽然都与“名”有关,但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各自发挥着不同的法律作用,保障着公民和作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