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有哪些异同点?


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是法律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有着重要作用。下面来详细分析它们的异同点。 首先,我们来看看它们的相同之处。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当公民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或不法侵害时,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损害,才实施这两种行为。同时,它们都具有合法性,都属于排除犯罪性的行为,也就是说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实施这些行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这两种行为都是被法律所认可的合法行为。 接下来,重点说说它们的不同之处。在危害的来源方面,正当防卫的危害来源仅限于人所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比如故意杀人、抢劫等犯罪行为。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比较广泛,既可以是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甚至包括人的生理、病理原因等,比如为了躲避泥石流而破坏他人部分财物。 行为的表现方式上也有区别。正当防卫行为是与不法侵害人进行对抗的积极行为,比如在面对抢劫时直接反抗劫匪。而紧急避险则是对危险的消极躲避,一般表现为对他人较小合法权益的损害,例如为了避免车辆相撞而驶入别人家的院子。 损害的对象也不同。正当防卫只能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比如打伤正在行凶的歹徒。而紧急避险是损害无辜的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像为了避免火势蔓延而拆除邻居的部分房屋。 实施行为的条件不一样。正当防卫在面临不法侵害时,公民即使有其他方法(例如求救、逃跑等)来保护合法权益免受损害,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而紧急避险只有在没有任何其他方法排除危险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时才能实施,比如实在没有其他路可走,只能破坏他人财物来避险。 对损害程度的限制有差异。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在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前提下,只要造成的损害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不过于悬殊即可。而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则只能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不能等于甚至大于所避免的损害,例如不能为了保护自己价值较小的财物而损害他人价值巨大的财物。 最后,对主体的限定不同。正当防卫是一切公民的权利,对行为主体没有限制,只要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都可以实行。而紧急避险对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在避免本人的危险时不适用,比如消防队员不能为了自己避险而放弃灭火任务。 总之,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虽然都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但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准确判断和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