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转让费给了之后还能不能要回来呢?

我之前转了一个店铺,给了对方转让费。可接手后发现很多问题,和转让方说的情况不一样,现在我不想继续接手这个店了,想把转让费要回来,不知道从法律角度看行不行,所以想问问转让费给了还能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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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让费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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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转让费给了是否还能要回来这个问题时,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转让费的概念。转让费一般是指在商业活动中,承租人(或者原店主)将租赁(或者经营)的店铺转租给下一个承租人(或者新店主)时,向下一个承租人收取的费用。这笔费用可能包含了店铺的装修、设备、客源等价值。 在法律层面,判断转让费能否要回,关键在于转让行为是否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比如说,如果转让方故意隐瞒店铺即将拆迁、产权存在纠纷等重大情况,导致受让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支付了转让费,受让方就可能构成重大误解,此时受让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撤销转让合同,要回转让费。 另外,《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若转让方夸大店铺的盈利情况、故意隐瞒重要的不利信息等,受让方因受到欺诈而支付了转让费,那么受让方也有权请求撤销合同并要回转让费。 还有,如果转让行为本身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转让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比如转让的店铺没有合法的经营资质,或者转让行为未经房东同意(如果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不得转租)等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但是,如果转让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重大误解等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那么按照合同约定,转让费一般是不能随意要回的。因为合同一旦成立并生效,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受让方支付转让费,获得店铺的经营权,转让方交付店铺,双方的交易已经完成。这种情况下,如果受让方想要解除合同并要回转让费,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受让方可能需要赔偿转让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后,才能要回部分或全部转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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