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门面转让费打官司是否能要回来?

我之前转了个门面,交了转让费,可后来发现很多问题,不想继续经营了。我想知道通过打官司的方式,之前交的门面转让费能不能要回来呢?我不太清楚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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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门面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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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面转让费打官司能否要回来,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门面转让费。门面转让费是指租户在店铺租期内(未到期)征得房东同意后将房屋转租,把和房东之间的租赁剩余期限,连同租户的装修、原来购买的设备、经营的项目(货物、加盟许可费、其他无形资产)等,一并转给下一个租户,其向下一个租户收取的超过应收取房租的费用。 从法律层面来看,如果存在以下几种情况,打官司要回门面转让费是有较大可能性的。其一,如果在转让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比如转让方故意隐瞒门面即将拆迁、已被抵押等重要信息,导致受让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支付了转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旦转让合同被撤销,受让方就有权要求转让方返还转让费。 其二,如果转让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例如,转让方没有取得合法的转租权,擅自将门面转让给受让方,而房东又不认可该转让行为。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这种情况下,受让方与转让方之间的转让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转让方应当返还转让费。 其三,如果双方在转让合同中约定了可以退还转让费的条件,并且该条件已经成就。比如约定如果门面在一定期限内无法正常经营,转让方需退还转让费。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受让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转让方退还转让费。 然而,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形,转让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受让方想要通过打官司要回转让费就比较困难。因为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双方能够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否则受让方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所以,门面转让费打官司能否要回来,关键在于具体的事实和证据,以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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