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的区别是怎样的?


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是合同的两种重要分类,它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成立条件。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也就是“一诺即成”的合同。简单来说,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就宣告成立。例如,我们常见的买卖合同,当买卖双方就商品的价格、数量、交付时间等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合同就成立了。这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当双方以这些形式达成一致意思时,诺成合同就成立了。 而实践合同,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例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也就是说,即使双方已经就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时间等事项达成了一致,但只有当贷款人实际把钱交给借款人时,借款合同才正式成立。 其次是生效时间。诺成合同在成立时即生效,双方当事人就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一旦合同成立,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都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如果卖方在合同成立后拒绝交付货物,买方就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实践合同则是在交付标的物后才生效。在标的物交付之前,合同虽然已经达成了初步的合意,但还未生效,双方一般不需要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例如在上述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中,在贷款人提供借款之前,借款人不能要求贷款人必须提供借款,贷款人也无需承担提供借款的义务。 再者是责任承担。诺成合同成立后,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这种违约责任的范围通常包括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在实践合同中,在标的物交付前,合同未成立,此时如果一方反悔,不交付标的物,一般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这种责任的赔偿范围相对较小,主要是赔偿对方因信赖合同成立而遭受的损失。 总的来说,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在成立条件、生效时间和责任承担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我们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准确把握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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