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有什么区别?
我想成立一家企业,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之间犹豫。不太清楚这两种企业形式具体有啥不同,比如在责任承担、经营管理这些方面,想了解一下它们各自的特点和区别,好做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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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企业形式,但它们有诸多不同。 首先是责任承担方面。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和第二条分别对这两种企业的责任承担做了规定。 其次是经营管理上。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一般都可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而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这在《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有明确规定。 再者,出资方式上也有差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最后,从适用范围来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主要适用于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比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有限合伙企业则广泛适用于各类投资、创业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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