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是什么?


代位权和撤销权是《民法典》中债权保全的两种重要方式,它们虽然都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二者的概念不同。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损害到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债务人不去问别人要钱,影响到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可以自己去帮债务人要。《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撤销权则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比如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导致自己没钱还债权人,债权人就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这个转让行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从适用条件来看,代位权的行使要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且债务人怠于行使该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同时该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而撤销权的行使则要求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且该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不管债务人的行为是有偿还是无偿,只要危害到债权,债权人都可能行使撤销权。 在行使方式上,代位权和撤销权都需要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行使。但代位权诉讼中,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次债务人,债务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撤销权诉讼中,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债务人,如果有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他们可以作为第三人。 就法律后果而言,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是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清偿范围内消灭。撤销权行使后,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该行为自始无效,第三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债务人,再由债务人用于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 综上所述,代位权和撤销权在概念、适用条件、行使方式和法律后果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债权人在维护自身权益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准确判断适用哪种权利,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以实现债权的有效保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