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和中断有哪些异同?

我在处理一些债务纠纷时,听说了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和中断这两个概念。我不太清楚它们具体是什么意思,也不知道它们之间有什么相同点和不同点。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这两者到底有哪些异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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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效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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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和中断是法律中关于诉讼时效的两个重要概念,理解它们对于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 首先来看看诉讼时效中止。它指的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如果因为一些法定的客观原因,比如不可抗力(像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情况)、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等,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那么诉讼时效暂时停止计算。等到这些阻碍因素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接着说诉讼时效中断。它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为发生了某些法定事由,比如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使得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它们的相同点在于,二者都是为了保证诉讼时效制度的公平合理,防止诉讼时效的不合理经过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且,无论是中止还是中断,最终都是对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了调整。 不同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发生的时间不同,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而中断可以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二是发生的原因不同,中止是基于法定的客观障碍,是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中断是基于当事人的主观行为,如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等。三是法律后果不同,中止是暂时停止计算时效期间,待障碍消除后继续计算;而中断是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重新开始计算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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