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上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是什么?

我在学习民法的时候,对代位权和撤销权这两个概念有点搞混了。想知道它们在实际应用中有啥不一样,在法律规定上有什么区别,比如行使条件、范围这些方面,希望能得到清晰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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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撤销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民法领域,代位权和撤销权是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但它们存在着诸多区别。 首先来解释一下这两个概念。代位权,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从而影响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比如,甲欠乙钱,丙又欠甲钱,而甲却不积极找丙要钱,导致乙的债权难以实现,这时乙就可以代位甲向丙主张权利。撤销权则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例如,甲为了逃避对乙的债务,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丙,乙就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甲的这种转让行为。 从构成要件上看,两者有所不同。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则是: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如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 在适用范围方面,代位权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消极不行使权利的情形,侧重于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撤销权适用于债务人积极实施有害于债权的行为,目的是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以保障债权的实现。 就权利行使方式而言,代位权和撤销权都需要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行使。但代位权诉讼中,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次债务人,债务人为第三人。在撤销权诉讼中,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债务人,受益人或受让人为第三人。 从行使期限来看,代位权没有明确的除斥期间规定。而撤销权有明确的时间限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综上所述,代位权和撤销权虽然都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在构成要件、适用范围、行使方式和行使期限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债权人在实际情况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准确判断适用何种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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