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务派遣用工工资税应该如何扣除?

我是一家企业的人力资源负责人,我们企业有不少劳务派遣用工。在处理他们工资税扣除的问题上,我有点拿不准。不清楚具体的扣除标准和方式是什么,也不知道和正式员工的工资税扣除有什么区别。希望能了解劳务派遣用工工资税扣除的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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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工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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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劳务派遣用工工资税扣除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相关概念。劳务派遣,简单来说,就是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然后把劳动者派到用工单位工作,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支付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工资税,通常指的是个人所得税,是个人因取得工资、薪金等所得而需要缴纳给国家的一种税。 对于劳务派遣用工工资税的扣除,首先要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里所说的综合所得就包括工资、薪金所得。 对于劳务派遣员工来说,工资发放主体可能是派遣单位也可能是用工单位。如果是派遣单位发放工资,那么派遣单位就有义务按照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具体计算时,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有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也可以依法进行扣除。例如,小李是一名劳务派遣员工,每月工资收入为八千元,他有一千元的专项附加扣除(比如子女教育),那么他当月的应纳税所得额就是8000 - 5000 - 1000 = 2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确定后,就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来计算应缴纳的税额。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不同的应纳税所得额对应不同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继续以上面小李为例,2000元对应的税率是3%,速算扣除数是0,那么他当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就是2000×3% - 0 = 60元。 如果是用工单位直接向劳务派遣员工发放工资,同样需要按照上述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不过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避免出现税务风险。 此外,劳务派遣用工工资税扣除还可能涉及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分。如果劳务派遣员工的收入更符合劳务报酬所得的特征,那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会有所不同。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 总之,劳务派遣用工工资税的扣除需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无论是派遣单位还是用工单位,都要准确计算员工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并及时进行代扣代缴,以确保税务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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