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离婚财产怎么进行分割,有什么规定?


夫妻离婚后,财产分割主要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区分及处理。 首先,对于一方的个人财产,除另有约定外,一般是不予分割的。比如一方在婚前购买的房产、车辆,或者是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等,这些都属于个人财产。这是因为这些财产是基于个人的特定情况所取得,与夫妻共同生活关系不大。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如下: 第一步是双方协商决定。在离婚时,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尊重双方的意愿。这是因为夫妻双方最清楚共同财产的情况,也最能根据自身需求和实际情况做出合理的分配安排。 如果协商不成,那就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比如,家中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为了保障子女的生活和学习条件,在财产分配上会适当向抚养子女的一方倾斜;如果女方在婚姻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或者为家庭付出较多,也会适当照顾女方;要是一方在婚姻中有过错行为,像出轨、家暴等,那么在财产分割时会对无过错方进行照顾,让过错方少分财产。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少分或不分;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可协商分配、按市价分配、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等 。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是指依法或依当事人约定,夫妻婚后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内的个人所有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