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时给情人的财物是否属无效行为应当返还?
我在婚姻存续期间给了情人一些财物,现在我想把这些财物要回来,不知道从法律上来说能不能行。我不太懂法律,想问问这种婚外情时给情人财物的行为是不是无效的,能不能要求对方返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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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婚外情时给情人财物是否属于无效行为且应当返还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里的平等处理权意味着,对于重大财产的处分,需要夫妻双方协商一致。 当一方在婚外情期间将财物给予情人时,这种行为往往没有经过夫妻另一方的同意。从法律角度看,这种处分行为侵犯了夫妻另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因为这部分财物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并非一方可以随意单独处置的。 例如,丈夫在未告知妻子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积蓄中的一大笔钱转给情人,这种行为就不符合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该赠与行为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因为它违背了法律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规定。 既然赠与行为被认定为无效,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所以,情人就应当将所获得的财物返还给财物的合法所有人,也就是夫妻双方。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要证明财物是在婚外情期间赠与情人,以及财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等情况,可能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比如转账记录、购物凭证等。只有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才能更好地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之,婚外情时给情人的财物,一般属于无效行为,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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