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有什么区别?


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在合同的不同阶段发挥作用,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它们的区别。 首先是概念不同。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在合同已经生效并且开始履行之后,一方没有按照合同的要求做,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在合同还没正式成立的时候,如果一方违背诚信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其次是产生的时间不同。违约责任产生于合同生效之后,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才会产生。比如,甲和乙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乙在某个时间交付货物,结果乙没有按时交付,这时候就产生了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则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时产生。例如,甲和乙在商谈合作合同,甲故意隐瞒重要信息,导致乙基于错误的认识继续商谈,最后合同没谈成还让乙遭受了损失,这就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再者是赔偿范围不同。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主要是履行利益的损失,目的是使守约方达到合同得到履行时的状态。比如,合同约定购买一批价值10万元的货物,违约方没交货,导致守约方损失了原本可以通过销售这批货物获得的利润,这部分利润就是履行利益的损失,违约方要进行赔偿。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是指当事人因信赖合同会有效成立而付出的费用或者直接财产的减少。比如,为了签订合同而支出的差旅费、咨询费等。 最后是责任形式不同。违约责任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违约责任形式。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主要是损害赔偿,一般不包括其他形式。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