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和违约有什么区别?


缔约过失和违约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也就是双方还在为达成合同进行协商、谈判的时候。比如甲和乙正在商量合作开一家店,在商讨合同条款的阶段,因为一方的过错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失,就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而违约是发生在合同生效之后,合同双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开始履行各自的义务了,这时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就构成违约。例如甲和乙签订了开店合同,约定甲负责提供资金,乙负责店面装修,但乙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装修,这就是违约行为。 其次是责任的性质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不需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法律之所以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为了保护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的信赖利益。信赖利益就是一方基于对另一方的信任,为了订立合同而付出的各种成本和费用。违约则是一种约定责任,它是基于合同双方的约定而产生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一方违反了这些约定,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再者是赔偿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主要是信赖利益的损失,也就是当事人因为相信合同能够成立并生效而遭受的损失,比如为了签订合同而支出的差旅费、咨询费等。违约的赔偿范围则主要是履行利益的损失,即合同如果能够得到完全履行,当事人可以获得的利益。例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以一定价格购买乙的货物,如果乙违约不交货,甲的履行利益损失就是他原本可以通过销售这批货物获得的利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而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了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通过这些法律规定,我们可以更清楚地了解缔约过失和违约的区别以及相应的责任承担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