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和违约责任是否可以并用?
我和别人签合同,在签合同过程中对方有缔约过失行为,签完合同后又出现了违约情况。我不太清楚,这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能不能一起让对方承担啊?想了解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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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是两种不同的责任形式,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并用的。下面来详细解释一下这两个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在签合同的这个阶段,一方不遵守诚实信用,给对方造成损失了,要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违约责任则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也就是合同签好了,一方没按照合同办事,要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从时间上来看,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合同订立阶段,而违约责任产生于合同生效之后。它们所保护的利益也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的是信赖利益,违约责任保护的是履行利益。所以,一个合同纠纷中,不能既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又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只能选择其一。因为如果同时并用,可能会让违约方承担过重的责任,不符合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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