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违约和缔约过失有什么区别?

我在和别人签合同的过程中,不太清楚违约和缔约过失这两种情况。想知道它们具体有啥不同,在法律上的界定是怎样的,会带来什么样不同的后果,我该怎么区分这两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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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约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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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和缔约过失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在很多方面存在区别。 首先,两者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也就是从双方开始接触洽谈合同相关事宜,到合同最终成立之前这个阶段。比如,甲和乙正在商量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在协商过程中,甲故意隐瞒了标的物的重大瑕疵,导致合同最终未能成立,这就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而违约则发生在合同生效之后,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例如,甲和乙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生效后,甲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这就是违约行为。 其次,两者的责任基础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有相互如实告知、保护对方利益等附随义务,如果违反这些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就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而违约责任的基础是合同约定,合同一旦生效,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就要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再者,两者的赔偿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主要是对方因信赖合同能够成立而遭受的损失,通常是一种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比如为订立合同支出的费用、丧失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机会等。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则主要是对方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一般是履行利益的损失,也就是合同如果正常履行,当事人可以获得的利益。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如果卖方违约不交付货物,买方可以要求卖方赔偿因货物价格上涨而导致的差价损失等。 最后,两者的责任形式也有所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是赔偿损失,以弥补对方因自己的过错而遭受的损害。而违约责任的形式则更加多样化,除了赔偿损失外,还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等。比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如果卖方违约不办理过户手续,买方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过户。 总之,违约和缔约过失在时间、责任基础、赔偿范围和责任形式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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