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有什么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是合同法领域里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存在诸多区别。 首先,两者的产生时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合同订立阶段。在这个时候,合同还没有成立,但是一方当事人因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就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比如,甲和乙正在洽谈合作合同,甲为了拖延时间,故意隐瞒自己没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导致乙为了合作投入了不少前期成本,最后合同无法签订,甲就可能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违约责任则是在合同生效之后产生的。当合同已经成立并且生效,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就要承担违约责任。例如,甲和乙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甲按照约定支付了货款,但乙却没有按时交付货物,乙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两者的赔偿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主要是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损失指的是当事人因信赖合同会成立并且生效而遭受的损失,包括为了订立合同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比如上面例子中乙为了和甲合作投入的前期成本。而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通常是履行利益的损失。履行利益损失是指合同如果能够正常履行,当事人可以获得的利益。例如,甲和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房屋以100万元卖给乙,乙又和丙签订了转卖合同,以110万元卖给丙。但甲违约不交房,乙因此失去了这10万元的差价利润,这10万元就是乙的履行利益损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这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而《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是对违约责任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