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三个月冷静期是怎么回事?


在我国,目前法律规定的离婚冷静期并非三个月,而是三十日。下面为你详细解释离婚冷静期的相关概念和规定。 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时,在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后,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这一规定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该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设置离婚冷静期的目的是给冲动离婚的夫妻一个缓冲的时间,避免因一时冲动而草率离婚,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在冷静期内,夫妻双方可以充分思考自己的婚姻状况,理性地决定是否继续离婚。如果冷静期内双方都没有撤回申请,冷静期届满后,双方需在三十日内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才会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才正式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