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政局办理离婚,小孩该怎么办?


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时涉及小孩的问题,主要包括抚养权、抚养费和探视权等方面。 首先是抚养权问题。抚养权通俗来讲,就是孩子跟谁一起生活,由谁主要照顾孩子的日常生活、教育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也就是说,如果孩子还不到两岁,一般会优先判给母亲抚养;如果孩子超过两岁,就需要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生活环境等因素,看哪一方更有利于孩子成长;要是孩子已经满八岁了,就要听听孩子自己的想法。 其次是抚养费问题。抚养费是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给孩子提供生活、教育等费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抚养费的数额,一般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最后是探视权问题。探视权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也是法律赋予的权利,目的是保障孩子能和父母双方都保持一定的联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