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第三者的离婚诉讼会怎么判?


在有第三者介入的离婚诉讼中,法院的判决主要围绕是否准予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方面进行,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是否准予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等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如果有证据证明配偶与第三者重婚或者同居,那么法院大概率会判决准予离婚。这里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若只是一般的出轨,没有达到重婚或同居的程度,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真的无法挽回。 其次是财产分割。《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有第三者的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可以主张多分财产。比如,在一些实际案例中,无过错方可能会获得超过一半的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如果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再者是子女抚养权。法院在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属时,会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原则。《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如果有证据证明有第三者的一方存在不利于子女成长的行为,如道德败坏、生活作风不良等,那么无过错方获得子女抚养权的可能性会更大。 此外,无过错方还可以要求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里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指因过错方的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为调查过错方的过错行为所支付的费用等;精神损害赔偿则是对无过错方精神上受到的伤害进行的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