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人民法院不受理的离婚案件有哪些?

我和另一半感情不和,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又担心法院不受理。我不太清楚法院不受理离婚案件的具体情况,比如是不是有什么条件限制、特定情形等,想了解下人民法院不受理哪些离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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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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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并非所有的离婚诉求都会受理。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人民法院不受理的离婚案件情形。 首先,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的离婚诉讼,法院一般不予受理。这是从保护妇女和胎儿、婴儿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制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明确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比如,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仅仅因为一些琐碎小事就起诉离婚,法院通常是不会受理的。 其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这一规定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给双方一个冷静思考的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举例来说,如果法院已经判决不准离婚,在没有出现诸如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等新情况的前提下,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另外,如果起诉时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法院也不会受理。比如原告没有明确的被告、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或者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了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不满足这些条件,法院会裁定不予受理。 最后,如果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不成立或者属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情况,当事人以离婚为由起诉,法院不会按照离婚案件受理,而是会按照相关的婚姻效力案件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和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了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即因胁迫结婚和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况。 总之,了解人民法院不受理离婚案件的情形,有助于当事人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做好充分准备,避免不必要的时间和精力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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