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抚养权归男方但孩子由女方带会有什么法律影响?

我和前夫离婚时抚养权归了他,但实际上孩子一直是我在带。我想知道这种情况在法律上会有什么说法,比如以后孩子的权益保障、我们双方的责任义务等方面,我心里一直没底,想弄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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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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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灭。当离婚抚养权归男方,但孩子实际由女方带时,会涉及多方面的法律问题。 首先,关于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在这种抚养权归男方,孩子却由女方带的情况下,男方作为法律意义上的抚养方,仍有义务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女方可以与男方协商抚养费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抚养费数额。 其次,关于探视权。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虽然孩子实际和女方生活,但男方作为抚养权归属方,依然享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同时,女方也应当协助男方行使探视权,不得无故阻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男方的探视行为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待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消失后,男方可以恢复探望。 再者,关于抚养权变更。如果这种抚养权归属和实际抚养情况长期不一致,女方有可能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变更抚养权。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如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或者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等情形,另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男方存在不履行抚养义务等情况,女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由自己获得孩子的抚养权。这样,女方在法律上成为直接抚养方,能更好地保障自己和孩子的权益。 最后,关于孩子的其他权益。无论抚养权在谁手中,父母双方对孩子的教育、医疗等重大事项都有平等的决策权和责任。在涉及孩子的一些重要问题时,双方应该共同协商,以孩子的利益为出发点做出决定。例如孩子上学选择学校、重大疾病治疗方案等问题,双方都应该充分沟通,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总之,在抚养权归属和实际抚养情况不一致时,双方都应该依据法律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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