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有哪些?


离婚损害赔偿,简单来说,就是在夫妻离婚的时候,因为一方的某些过错行为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害,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要求过错方给予赔偿。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让过错方为自己的不当行为付出代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首先,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这严重违反了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原则。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无过错方就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其次,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种行为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给无过错方带来了精神上的伤害,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 实施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不仅会对受害者的身体造成伤害,更会对其心理和精神造成极大的创伤。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也是严重的过错行为。虐待是指长期以打骂、冻饿、强迫过度劳动等方法,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折磨。遗弃则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如果存在这些情况,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给予赔偿。 最后,“有其他重大过错”是一个兜底条款。这意味着除了上述列举的四种情形外,如果一方的其他过错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了严重的损害,无过错方也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例如,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夫妻关系破裂,无过错方也可能符合要求损害赔偿的条件。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标准,法律并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来确定赔偿数额。这些因素包括过错方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过错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 无过错方要请求离婚损害赔偿,通常需要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