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精神病患者的离婚是否应准予?


在我国,涉及精神病患者的离婚案件是否准予,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来判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法律对于婚姻关系解除的一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这表明,判断离婚是否准予的关键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对于涉及精神病患者的离婚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在实践中,如果是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才发现且经过治疗仍无法治愈的情况,另一方提出离婚,法院通常会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从而准予离婚。因为这种隐瞒行为可能会对另一方的权益造成损害,而且在无法治愈的情况下,婚姻关系可能难以维持正常的夫妻生活。 如果是婚前就知道对方有精神病还与其结婚,或者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一方患精神病,需要看是否久治不愈。这里的“久治不愈”需要结合具体的病情、治疗时间、治疗效果等多方面因素来综合判断。例如,经过多年的治疗,病情仍然没有明显改善,严重影响夫妻生活和家庭关系,法院也可能会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 需要注意的是,在处理涉及精神病患者的离婚案件时,还需要保障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对于精神病患者,要确定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在离婚诉讼中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同时,在财产分割、生活帮助等方面,也会适当照顾精神病患者的利益,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总之,涉及精神病患者的离婚案件是否准予,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依据法律规定,在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进行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