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管辖的规定有哪些?


离婚诉讼管辖是指在离婚案件中,确定哪个法院有权受理该案件的规则。这对于当事人来说非常重要,因为正确选择管辖法院是顺利进行离婚诉讼的第一步。 一般地域管辖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通俗来讲,就是原告要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去起诉离婚。这里的住所地指的是公民的户籍所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比如,夫妻双方户籍都在A地,但被告长期在B地工作生活且已连续居住满一年,那么原告就需要到B地法院起诉离婚。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管辖规定会有所不同。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被告离家出走多年,杳无音信,原告就可以在自己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如果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的,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比如被告因犯罪被监禁在某监狱,原告就可以在自己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另外,对于一些涉外离婚诉讼,管辖规定更为复杂。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总之,离婚诉讼管辖规定较为细致和复杂,当事人在提起离婚诉讼时,一定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准确确定管辖法院,以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