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法定事由和法定情形有哪些?


离婚的法定事由和法定情形是指在法律规定下,夫妻双方可以通过诉讼或协议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的特定情况。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对诉讼离婚的法定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是法定离婚情形之一。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比如明明已经和一个人领了结婚证,却又和另外一个人登记结婚。与他人同居则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两种行为严重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破坏了婚姻关系的基础,所以法律将其列为可以离婚的情形。 其次,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也属于法定离婚情形。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虐待是指长期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或精神上的折磨。遗弃则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这些行为严重侵害了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给受害者带来极大的伤害,因此法律允许受害者以此为由提出离婚。 再者,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情况也能作为离婚的法定事由。赌博和吸毒不仅会对个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还会导致家庭财产的损失,破坏家庭的和谐与稳定。如果一方有这些恶习,并且经过多次劝说和教育仍然不改,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另外,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也是法定离婚情形。这里的分居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开居住,而不是因为工作、学习等其他原因。并且分居要达到连续满二年的时间,同时需要有相关证据来证明分居的事实。 最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也可以作为离婚的依据。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因为现实生活中的情况复杂多样,法律无法一一列举。比如夫妻双方性格严重不合,无法共同生活,或者一方有严重的生理缺陷不能进行性行为等情况,都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此外,如果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