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调解书对债务约定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在探讨离婚调解书对债务约定的法律效力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离婚调解书。离婚调解书是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根据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制作的法律文书,它和法院的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简单来说,一旦双方签收了离婚调解书,就意味着离婚以及调解书中的各项约定正式生效。 关于离婚调解书中对债务的约定,其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从对内效力来看,也就是在夫妻双方之间,这种约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表明夫妻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债务的承担方式,只要这种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在夫妻之间就具有约束力。例如,在离婚调解书中约定某笔债务由一方承担,那么另一方在偿还该债务后,可以依据调解书向约定承担债务的一方进行追偿。 然而,从对外效力来讲,也就是对夫妻双方以外的债权人而言,情况就有所不同了。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使离婚调解书中对债务的承担进行了约定,这种约定也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债权人仍然有权要求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偿还全部债务。比如,债权人并不知道夫妻之间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或者这种约定并没有经过债权人的同意,那么债权人就可以向夫妻双方主张债权。当一方承担了超过调解书约定份额的债务后,可以再依据调解书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综上所述,离婚调解书对债务的约定在夫妻内部是有效的,但不能直接对抗债权人。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类似情况,当事人一方面要按照调解书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另一方面,如果因为外部债权人的追讨承担了额外的债务,要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