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的离婚程序是怎样的?


涉外婚姻,指的是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包括外籍华人、在我国居住的外籍侨民及无国籍人等)之间的婚姻。在涉外婚姻需要结束时,其离婚程序有一些特别的规定和流程。 首先,涉外婚姻离婚方式主要有两种,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的情况下,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而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婚姻登记机关会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如果是诉讼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涉外离婚诉讼中,通常会涉及到法律适用的问题。我国法律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确定。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问题进行审理和判决。整个诉讼流程和国内普通离婚诉讼大致相似,但由于涉及到境外一方,在送达法律文书、证据收集等方面可能会有一些特殊的程序和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