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诉时财产怎么保全,需要多少钱?


在离婚起诉中,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措施,它可以防止一方在诉讼期间恶意转移、隐匿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保障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在提起离婚诉讼之前申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也就是说,如果您发现对方有转移财产的迹象,情况比较紧急,您可以在起诉前就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但必须要提供相应的担保,比如保证金、房产等。 诉讼财产保全则是在离婚诉讼过程中申请的。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关于财产保全的费用,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并且,这笔费用最终由败诉方承担。如果您在离婚诉讼中胜诉,财产保全费用会由对方支付给您。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财产保全一定要有合理的理由和证据,不能滥用这项权利。同时,在申请时要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准确的财产信息和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