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一方不能举证财产是个人财产,是否会推定该财产为共有财产?


在离婚案件中,关于一方不能举证财产是个人财产时是否会推定该财产为共有财产,这是一个涉及到夫妻财产分割的重要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夫妻个人财产和夫妻共有财产的概念。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前或者婚后通过特定方式取得的,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比如一方的婚前财产、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等。而夫妻共有财产则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了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范围,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实际的离婚财产分割过程中,如果一方主张某财产为其个人财产,那么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该方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该财产符合法律规定的个人财产情形。如果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法院通常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判断。一般而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如果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为个人财产,会倾向于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这是因为婚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身份关系,夫妻在婚姻生活中对财产的管理、使用等情况较为复杂,为了公平合理地处理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在没有明确证据证明为个人财产时,将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更符合婚姻关系的实际情况和法律的公平原则。 例如,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双方都参与了购房款的支付。在离婚时,登记方主张该房产是其个人财产,但却无法提供购房款是其个人财产支付等相关证据,那么法院很可能会将该房产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所以,离婚时一方不能举证财产是个人财产,通常情况下是会推定该财产为共有财产的。不过,具体的案件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由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