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是否需要撤诉?
我向法院起诉离婚了,可对方不同意离婚。现在我有点纠结,不知道这种情况下需不需要撤诉,不撤诉怕浪费时间精力,撤诉又怕之后更难离,想知道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到底要不要撤诉呢?
展开


在法院起诉离婚时,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并不一定需要撤诉。下面为你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撤诉的概念。撤诉就是原告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这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表现。 从法律依据方面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也就是说,原告虽然有申请撤诉的权利,但最终是否准许要由法院来决定。 接着说回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的情况。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即使对方不同意离婚,法院也可能会判决准予离婚。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所以,如果有上述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就没有必要撤诉,可以等待法院的判决。而且如果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又符合法律规定的再次起诉条件,再次起诉时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会增加。 当然,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并且认为目前继续诉讼下去可能无法达到离婚的目的,也可以考虑撤诉。但撤诉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