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夫妻争探视权时孩子被吓病,探视权可以强制执行吗?


在探讨探视权是否可以强制执行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探视权。探视权,也被叫做探望权,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和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是亲权的一种延伸。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回到探视权能否强制执行的问题上,答案是肯定的。当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拒绝协助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时,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通常会采取多种措施来保障探视权的实现。比如,对拒绝履行协助义务的一方进行教育、警告,要求其配合;如果对方仍然拒不执行,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探视权的强制执行和一般民事案件的强制执行有所不同。它的执行对象不是孩子的人身,而是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协助行为。因为孩子并非执行的客体,不能强迫孩子与不直接抚养的一方见面。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会充分考虑孩子的意愿和身心健康。像在您描述的情况中,每次探视都起争执,还导致孩子被吓病,这显然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先暂停您的探视,等情况改善后再恢复。同时,法院也会对双方进行调解,引导双方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以保障孩子能在一个相对和谐的环境中成长。 此外,如果一方认为另一方的探视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可以向法院提出中止探视的申请。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如果确实存在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会依法作出中止探视的裁定。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探视权,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会恢复其探视权利。 综上所述,探视权是可以强制执行的,但执行过程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以孩子的利益为出发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