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需要增加的补充条款是否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我和别人签了合同,现在发现有些情况合同里没写清楚,打算加一些补充条款。但我有点担心,这些后来加的补充条款会不会没有法律效力啊?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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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条款是指在原有合同基础上,为了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或者对原合同未涉及的事项进行约定而增加的条款。从法律层面来看,一般情况下,只要补充条款符合一定条件,它是和原合同一样具有法律效力的。 首先,补充条款的订立需要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这意味着双方是在没有受到强迫、欺诈、威胁等情况下,自愿协商达成补充条款的。例如,商家不能强迫消费者接受不合理的补充条款。 其次,补充条款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比如,不能在补充条款中约定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所以,补充条款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 另外,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这说明补充条款是对原合同进行完善和补充的一种合法方式。 如果补充条款符合上述条件,那么它就和原合同一样,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应当按照补充条款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就可能构成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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