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到期要求员工去其他单位,员工不去有补偿吗?
我在一家物业公司上班,现在公司合同到期了,要求我们去其他单位工作。我不想 去,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得到补偿,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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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员工不去其他单位是否有补偿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劳动合同是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当物业公司要求员工去其他单位工作时,这实际上是对原劳动合同的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就是说,如果物业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且员工同意变更工作单位,那么双方应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
若员工不同意去其他单位,此时需要看物业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物业公司因为员工不同意去其他单位而直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这种行为可能属于违法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然而,如果物业公司没有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而是继续维持原劳动关系,比如在原工作地点安排其他工作岗位,只是可能工作内容有所不同,那么员工拒绝去其他单位且没有合理理由的话,可能无法获得补偿。总之,员工应根据 实际情况,结合法律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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