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合同到期了,单位不想续签,是否需要给补偿金?
我所在的单位有员工合同即将到期,单位这边出于一些考虑不想再续签了。现在不清楚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给员工补偿金,如果需要,具体的补偿标准又是什么。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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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员工合同到期,单位不想续签的情况下,是需要给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从法律概念来讲,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其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在失业后能有一定的经济支持,维持基本生活。 法律依据方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里的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就是指劳动合同期满的情况。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想续签,就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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