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续签劳动合同,公司是否需要赔偿?
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公司希望能与员工续签合同,但员工表示不想续签。公司方面不清楚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自己是否需要对员工进行赔偿,具体的法律依据和判断标准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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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续签劳动合同,公司是否需要赔偿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当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例如,原来员工的月工资是5000元,工作时间是每天8小时,公司提出续签合同时,将月工资提高到5500元,工作时间不变,而员工仍然拒绝续签,这种情况下公司无需支付补偿。这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补偿。 其次,如果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比如,原来员工的岗位是主管,薪资8000元,续签时公司要将员工调为普通员工,薪资降为5000元,员工拒绝续签,公司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另外,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总之,判断公司是否需要赔偿,关键在于公司是否维持或提高了原劳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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