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是否可以使用?

我之前做了劳动能力初次鉴定,拿到了结论书。现在涉及到一些赔偿和待遇申请的事儿,不太确定这个初次鉴定结论书能不能用,也不知道它有没有法律效力,所以想问问大家,这个初次鉴定结论书到底可不可以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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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通常是可以使用的,但需要分不同的情况来看。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它对于劳动者在工伤认定之后确定赔偿标准、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方面起着关键作用。初次鉴定结论书是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接受申请后,根据相关标准和程序作出的鉴定结果。 从法律依据上来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这表明初次鉴定结论书是依据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在一般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对初次鉴定结论都没有异议,那么这个结论书就可以作为确定劳动者劳动能力状况、计算工伤保险待遇等事项的依据。例如,依据鉴定结论确定的伤残等级,劳动者可以获得相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赔偿。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一方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也是有救济途径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也就是说,在不服的情况下,初次鉴定结论书就不能直接作为最终的依据,需要等待再次鉴定的结果。 综上所述,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通常是可以使用的,但前提是双方无异议。若有异议,则需通过再次鉴定程序来确定最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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