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时,该如何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我所在的单位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明确表示不再续签了。我想知道具体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比如工作年限不同补偿是否有区别,补偿的工资标准怎么界定等,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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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时,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的相关规定如下: 首先,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依据是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具体来说,每满一年,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例如,劳动者在单位工作了3年,那么单位应支付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其次,对于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满一年的情况,按照一年计算。比如劳动者工作了8个月,此时单位应按照一年的标准,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再者,若劳动者工作时间不满六个月,单位需向其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例如工作了4个月,就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另外,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且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里所说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对经济补偿的具体计算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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