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我不想续签,是否有补偿金?
我在公司工作了一段时间,现在合同到期了,我因为个人发展等原因不想再续签合同。但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公司是否需要给我支付补偿金,希望能了解相关规定和具体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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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到期你不想续签是否有补偿金的问题,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需要明确经济补偿金是在一定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生活和再就业等权益。 如果是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以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比如工资待遇、工作环境、工作岗位等条件保持不变或者有所提升)提出续订劳动合同,而你不同意续订的,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在这种特定情形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补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比如降低了工资待遇、增加了工作强度、变更了工作地点等,导致你不想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按照你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你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你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你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例如,你在单位工作了3年8个月,经济补偿金就是4个月的工资;如果工作了1年3个月,经济补偿金就是1.5个月的工资。相关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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