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增加附件是否有效?


在探讨租赁合同增加附件是否有效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理解几个基本的法律概念。合同附件是合同的一部分,它可以对主合同中的条款进行补充、细化或者变更。判断租赁合同增加附件是否有效,关键在于是否满足一定的条件。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所以,如果租赁合同增加的附件是以书面形式呈现,并且符合书面形式的要求,这是满足形式要件的一个重要方面。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这意味着,增加附件时,签订双方都要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比如是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成年人。而且双方对于增加附件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的,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此外,附件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如果增加附件经过了合同双方的协商一致,也就是双方都同意在原租赁合同基础上增加这个附件,并且在附件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那么一般情况下,该附件是有效的。例如,双方在附件上明确写明了补充的租金支付方式、租赁物的使用范围等内容,并且都签字认可,那这个附件就和主合同一样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如果增加附件的过程中存在一方被欺诈、胁迫等情况,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那么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该附件。比如一方以虚假的情况欺骗另一方签订附件,被欺骗的一方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另外,如果附件的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比如约定的租赁用途是从事违法活动,那么这个附件就是无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