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隐名股东是否构成抽逃出资罪?

我是公司的隐名股东,实际出资后,因一些原因将资金转出了一部分。我不太清楚这种行为会不会构成抽逃出资罪,想了解一下隐名股东在法律上是否会因为这样的行为被认定构成抽逃出资罪,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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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抽逃出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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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是否构成抽逃出资罪,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判断。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隐名股东的概念。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简单来说,隐名股东就是实际出钱但名字没显现在明面上的股东。 而抽逃出资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于隐名股东构成抽逃出资罪的认定,关键在于其行为是否符合抽逃出资罪的构成要件。一方面,从主体上看,虽然隐名股东未在工商登记等文件中显名,但他们是实际的出资人,在法律上也被视为公司的股东,所以在主体资格上是有可能构成抽逃出资罪的。另一方面,要看其行为是否满足“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如果隐名股东在公司成立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等方式,抽逃自己的出资,并且达到了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程度,那么就可能构成抽逃出资罪。 例如,隐名股东甲实际出资 100 万元成立公司后,通过虚构与自己控制的另一家公司的交易,将 80 万元资金转出,导致公司资金紧张,无法正常开展业务,严重影响了公司的经营和其他股东的利益,这种情况下,甲就很可能被认定构成抽逃出资罪。但如果隐名股东只是因为公司的短期资金周转,暂时将资金挪出,并且在合理时间内归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那么一般不会认定构成抽逃出资罪。 总之,隐名股东是否构成抽逃出资罪不能一概而论,要综合考虑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多方面因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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