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再工作取得的工资需要交税吗?
我已经退休了,现在又找了份工作有工资收入。我不太清楚这部分工资需不需要交税,也不知道具体怎么规定的。想问问懂法律的朋友,退休人员再工作的工资在税收方面是怎么处理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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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再工作取得的工资是否需要交税,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来明确几个概念。退休工资,指的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这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款的规定,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这就意味着,正常的退休工资,你是不用为它交税的。 然而,退休人员再工作获得的工资,情况就不同了。如果退休人员再任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的“再任职”需要同时符合一些条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要是不符合再任职条件,退休人员再工作取得的收入可能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来交税。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然后按照相应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退休人员再工作工资是否交税以及如何交税,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和相关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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