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货运单是否具有证据效力?


航空货运单是指托运人或者托运人委托承运人填制的,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为在承运人的航线上承运货物所订立合同的证据。下面为您详细阐述其是否具有证据效力。 从法律定义角度来看,航空货运单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条件以及承运人接受货物的初步证据。这意味着它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证明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以及货物接收的相关情况。例如,货运单上会记录货物的名称、数量、重量、始发地、目的地等基本信息,这些内容可以作为双方交易的一个初步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填写航空货运单,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接受该航空货运单。托运人未能出示航空货运单、航空货运单不符合规定或者航空货运单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这表明即使没有航空货运单,运输合同依然可能有效,但航空货运单的存在能够为合同的存在和内容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在证据效力方面,它具有初步证据的效力。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推翻航空货运单上的记载,法院或相关机构会认可其记载内容的真实性。比如,货运单上记录货物数量为100件,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实际数量不同时,就会以货运单的记录为准。然而,如果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货运单上的记载与事实不符,那么货运单的记载就可能不被完全采信。例如,有货物的实际清点记录、视频监控等证据证明货物数量并非100件,那么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证据来认定事实。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如果出现货物损坏、丢失等纠纷,航空货运单也是确定责任的重要依据之一。它可以帮助确定货物交付时的状态、运输的路线等信息,从而判断承运人是否尽到了应有的义务。比如,货运单上记载货物交付时是完好的,而在运输后货物出现损坏,那么在没有其他免责事由的情况下,承运人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航空货运单具有一定的证据效力,是证明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情况的重要文件。但它的效力并非绝对,在具体的法律纠纷中,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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