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权是否自交付动产生效?
我打算和别人设立动产质权,但是不太清楚这个质权的生效时间。我听说动产质权自交付动产生效,是这样吗?我想知道法律上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有没有其他情况会影响动产质权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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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动产质权是一种重要的担保物权。通俗来讲,动产质权就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把自己的动产交给债权人占有,用来担保债务的履行。如果债务人到期不还钱,债权人就有权把这个动产卖掉,用卖得的钱来优先受偿。 那么,动产质权是否自交付动产生效呢?答案是肯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这一规定明确了动产质权设立的时间点,也就是以动产的交付为生效要件。这里的交付,就是把动产的占有权从出质人转移到质权人手里。比如说,张三向李四借了钱,张三把自己的一台电脑交给李四作为质押,从李四拿到电脑那一刻起,李四对这台电脑的质权就设立了。 不过,这里的交付需要符合一定的要求。交付可以是现实交付,就是直接把动产交到质权人手上;也可以是简易交付,就是质权人在质权设立前已经占有该动产,质权自双方达成质押合意时设立;还可以是指示交付,就是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质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质权人,以代替交付。 此外,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注意。如果出质人只是口头约定质押,但没有实际交付动产,那么质权就没有设立。因为质权的设立以交付为生效要件,没有交付,质权就无法产生法律效力。同时,如果质权人将质押财产返还给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质权人一旦把质押财产返还给出质人,就不能再以质权来对抗其他第三人了。 综上所述,动产质权原则上自交付动产生效,但在实际操作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交付方式和要求进行,以确保质权的合法有效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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