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同居是否构成婚姻关系?
我和对象同居好几年了,周围人都觉得我们是夫妻,可我心里没底。想知道在民法典里,像我们这样单纯的同居,能不能就算是构成婚姻关系了呢?我就想弄清楚同居和婚姻关系之间的法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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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民法典中同居是否构成婚姻关系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婚姻关系和同居的概念。婚姻关系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同居则是指两个人共同居住在一起,以夫妻名义或者不以夫妻名义生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这就明确了,在我国,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是以进行结婚登记为标志的。也就是说,仅仅是同居,无论时间长短、双方是否以夫妻名义生活,都不能自动构成婚姻关系。 从法律后果来看,婚姻关系和同居关系也存在很大的区别。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享有一系列法定的权利和义务。比如,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一方去世后,另一方作为配偶有法定的继承权等。 而同居关系则不同。同居期间双方各自取得的财产,一般按照各自所有来处理,如果是共同购置的财产,通常按照出资比例等情况来确定份额。在人身关系方面,同居双方之间并没有像夫妻那样的法定扶养义务和相互继承权等。例如,如果同居期间一方生病需要照顾和费用支出,另一方并没有法律上必须承担的义务;一方去世后,另一方也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 所以,综上所述,在民法典的规定下,同居是不构成婚姻关系的。只有经过结婚登记,才能确立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对于那些以夫妻名义同居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人,如果希望获得婚姻关系所带来的法律保障,应当及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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