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出具的离婚协议是否需要公证?


民政局出具的离婚协议并非一定需要公证。首先来解释一下公证的概念,公证就是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简单说,就是让公证机构确认某些事情是真实合法的。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基于自愿签订的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相关事宜,并经过婚姻登记机关或者法院认可的书面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只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离婚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一是签订协议的双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能对自己行为负责的成年人;二是协议的内容不违反公序良俗,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三是协议内容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从这里可以看出,法律并没有把公证作为离婚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 通常,当事人携带离婚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申请,经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此时离婚协议就正式生效了,对夫妻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即使没有经过公证,只要完成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一样具有法律效力。 不过,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也有一定好处。《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如果一方不履行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相比未公证的离婚协议,在执行方面可能会更有优势。 总的来说,离婚协议是否公证可以由夫妻双方根据自身情况决定。如果希望协议在执行方面更有保障,或者为了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选择公证也是一种办法;但如果觉得不公证也不影响协议的履行,那么不进行公证也不会影响离婚协议本身的法律效力。





